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会员发展、服务和管理工作,维护会员权益,充分发挥其作用,维护声誉、确保健康、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、会员的基本权利、义务等,依照《章程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办公室审核批准,会员发展、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。
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《章程》和本办法,自觉履行会员义务,正确行使会员权利。
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会员为个人、单位会员,分为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监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。
第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由协会会员组成,会员有权参加各分支机构主办的各项活动。
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,原则上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,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,并书面报协会办公室。
第三章 入会程序
第九条 申请入会,应提交以下材料
(一)《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入会申请书》并加盖公章;
(二)申请单位简介。
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审查合格后,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,颁发《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会员证》,并在淀协通信和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。
第四章 会员服务
第十一条 会员除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,还享有提供的下列服务:
(一)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二)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,协调会员关系,调解会员纠纷,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,维护行业会员权益;
(三)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家、行业及团体标准的制修订、国家政策及行业建议、信用评价、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,获得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。
(四)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、论坛、年会、展会等活动,加强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(五)会员单位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工作,免费或优惠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。
(六)协会向会员单位每月赠送一本《淀协通信》,每季赠送一本《淀粉与淀粉糖》杂志,并为会员单位在协会网站“产品中心”栏目中,做2个产品的免费宣传广告。
(七)协会网站开辟了“数据中心”“会员中心”等栏目,满足会员相关需求。
(八)协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,传递会员动态,展示会员风采。
第五章 会员义务
第十二条 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履行会员义务,规范行业自律。
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、产品展示展览以及相关活动。
第十四条 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调研,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五条 及时向协会提供企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信息,准确填报行业统计数据和年报。
第六章 会 费
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《章程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、足额交纳会费。
第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,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万元,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,副会长为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,按会费标准的250%,5000元交纳;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.5万元,常务理事为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,按会费标准的200%,4000元交纳;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0.75万元,理事为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,按会费标准的150%,3000元交纳;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0.2万元。
第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,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,以后按年度交纳。
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。
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、支票或汇款等方式。采用汇款方式的,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“会费”,协会办公室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发票。
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,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配备专(兼)职财会人员,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,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向会员(代表)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。
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,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。
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(代表)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。
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
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,应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,由协会办公室在网站和《淀协通讯》上予以公告,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,报理事会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21日,九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于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